《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晉中廣電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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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11〕13號
          【發布日期】2011-06-07
          【生效日期】2011-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6/13/content_28633.htm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取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非法占用頻率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ㄒ唬┰斐删葹、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的;

         。ǘ┰斐煽h級、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ㄈ┰斐墒〖壱陨蠌V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ㄋ模┢渌:舶踩那樾。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ㄒ唬┰斐删葹、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ǘ┰斐墒〖壱陨蠌V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ㄈ┰斐墒〖壱陨蠌V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ㄋ模┰斐善渌麌乐睾蠊。

          第三條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但能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賠償損失或者修復被損壞設施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或者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其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一至三條的規定。

          第五條 盜竊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尚未構成盜竊罪,但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破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犯罪,并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宣揚邪教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所稱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參照國家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http://www.court.gov.cn/xwzx/jdjd/sdjd/201106/t20110613_113154.htm

                 為切實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保障國家新聞信息特別是公共安全信息傳輸暢通,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平穩與安寧,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辦案人員和社會公眾進一步正確理解《解釋》的精神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出臺《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廣播電視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輿論陣地,是廣大人民群眾及時了解各類重大新聞、信息的重要渠道。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信息暢通,對于保障國家政治文化安全,及時、有效處置緊急事故和突發公共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平穩與安寧,意義重大。但是,一段時期以來,故意破壞、過失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增多、危害日益嚴重。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以來,全國僅破壞有線電視傳輸線路案件就發生5000余起,破壞國家光纜干線傳輸線路案件1000余起,盜割無線發射臺(站)天饋線、地網線案件700余起。其中,盜割廣播電視纜線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盜竊價值雖然不大,但卻造成廣播電視停播等重大事件,影響惡劣。

           中央領導對依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安全運行非常關注。溫家寶、李克強、周永康、張德江等同志都作出指示,要求加強法律手段,打擊相關犯罪,保障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制定司法解釋,明確對此類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是落實中央領導指示,依法懲治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秩序平穩安寧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體現。

           2009年下半年,我們就開始了解釋的起草工作,經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并通過了《解釋》。

           問:《解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解釋》共八條,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1)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標準;(2)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4)建設、施工過程中故意、過失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定罪處罰規定;(5)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同時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時的處理;(6)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理;(7)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同時又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其他犯罪時的處理;(8)有關廣播電視設施的認定依據。

           問:《解釋》將哪些行為規定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

           答:經深入調查研究、分析大量案例,我們發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可以分為物理性破壞和功能性破壞兩類。物理性破壞是故意對廣播電視硬件設施的毀壞,主要有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等行為。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向傳輸纜線中插針以截取廣播電視信號,有的通過“改造”纜線來插播非法節目,這些行為都使硬件設施遭到了破壞,屬于物理性破壞。功能性破壞主要是指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頻率等,使設備的正常功能無法發揮。鑒此,《解釋》采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種類,具體包括: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非法占用頻率等。

           問:對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解釋》是如何界定其定罪量刑標準的?

           答:根據《解釋》第一條規定,破壞行為造成以下情形,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的。我國是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廣播電視在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和救災搶險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救災期間,廣電設施受到破壞,導致信息不能發布,會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二)造成縣級、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對縣級、地市級廣播電視臺中重要設施的破壞,并造成了信號無法播出的后果,極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或者無法避免有關災害事件。(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破壞行為造成了設施較長時間無法使用的后果,嚴重影響信息的傳播,也會危害公共安全。(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紤]到司法實踐情況的復雜性,《解釋》規定了這一兜底款,對于雖沒有具體列舉,但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破壞行為,仍然要定罪處罰,以增強《解釋》的適用性。

           《解釋》第二條將破壞行為造成以下情形的,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問: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解釋》是如何界定其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的?

           答:由于廣播電視設施設置、分布的特點,因為建設、施工、耕種等原因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造成了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據刑法規定,對此類行為,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據此,《解釋》第三條規定,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布,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系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應當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對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應以處罰故意犯罪為重點。對于過失犯罪,盡可能貫徹從寬處理的原則。為此,《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專門規定:“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但能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賠償損失或者修復被損壞設施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問:《解釋》第四條專門規定了對建設、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犯罪行為的處罰。為什么?

           答:從司法實踐情況看,當前,建筑、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建設、施工作業中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問題非常突出:有的明知是廣播電視設施而故意損毀;有的還對勸阻、制止者大打出手;有的雖是過失,但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這些行為,已從整體上影響到了廣播電視設施的正常運行,危害了公共安全,必須明確加以制止,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刑事制裁。但在實踐中,因種種原因,此類行為的責任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追究。鑒此,《解釋》第四條專門規定了對建設、施工人員實施損毀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處罰原則。規定本條,一方面在于強調此類行為構成犯罪,以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在于提醒廣大的建設、施工人員,要自覺增強法律意識、維護公共設施意識,不要只圖施工進度而以身試法。

           問:據了解,司法實踐中,盜割廣播電視纜線的情況較為突出,有的認為構成盜竊罪,有的認為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督忉尅肥侨绾谓鉀Q這一問題的?

           答:實踐中,因盜竊廣播電視設施特別是盜割纜線而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情況頻繁發生,危害嚴重。這種行為同時構成了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根據刑法的有關理論,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統一對此類問題的處理,解釋第五條規定:“盜竊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尚未構成盜竊罪,但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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